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號上 訴 人 楊炳國即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被 上訴人 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4,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