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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8號原 告 殷瑋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殷瑋被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 萬4162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件附卷為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7、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3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