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6號上 訴 人 鈺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焜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