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有良即大宇建築師事務所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97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1,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888元。
二、上訴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967,8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0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