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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抗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74號抗 告 人 林元和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李杰峰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林元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週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潘正芬律師、李杰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提出抗告狀並列潘正芬律師及李杰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提出委任狀,惟查,抗告人自

106 年12月8 日出境後迄今,並無任何出入我國國境之事實,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按,則本件抗告狀所檢附之委任狀是否果為抗告人親自蓋章簽名,顯有疑義。因此,為查明抗告人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合法,爰定期命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逾期即認列潘正芬律師及李杰峰律師未經合法委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受託人
裁判日期:20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