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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抗 告 人 李明翰相 對 人 林建邦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