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九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法字第59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展延至108年7月4日止。查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就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對原地上權人戴阿才之全體繼承人訴請法院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為酌定地租,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0號受訴審理中,尚未結案。又聲請人於104年1月1日召開104年第1次派下員大會會議通過之修正財產清算書案,前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4年1月27日新北府民宗字第1040041473號函備查在案,惟後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上開會議非派下員大會,而經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6年2月7日新北府民宗字第1060173355號函撤銷備查,並諭示聲請人需重新召開派下員大會再送請備查。聲請人據此前經多次召開派下員大會但無結果,近期於108年4月26日召開108年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提案表決修正財產清算計畫書,惟無法達到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章程第16條規定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只得宣布流會,故目前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修正財產清算計畫案尚未經派下員大會會議決議通過。承上開情事,聲請人無法在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0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文2紙、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108年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