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文讚代 理 人 戴元彬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之清算人,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為廢止設立許可並命令解散處分,業經相對人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行政訴訟,並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受理在案。另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之107 年6 月8 日復經智財局就上開原處分廢止前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進行審議,並為調降使用報酬率之處分,現亦經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且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3 號受理中,目前該兩事件,其中
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事件將於108 年5 月29日宣判,惟受不利判決一方可能提起上訴,另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3 號事件,則將於108 年6 月6 日行準備程序,均尚未確定,而因前揭兩事件事涉智財局所為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及調降使用報酬率處分合法與否,對於相對人清算程序是否應繼續進行或能否順利進行,有因果關係,故需待訴訟終結後方能繼續進行後續清算程序,故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請求展延清算程序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8 年11月14日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智慧財產法院10
7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開庭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107 年度行著訴字第3 號開庭通知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應無不當,而本件清算前業經本院以
107 年度法字第55號裁定清算期間展延至108 年5 月14日止,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故爰准許其清算期間自108 年5 月15日起再展延至108 年11月1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