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7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九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法字第28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展延至109 年1 月4 日止。查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就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對第三人楊福坤、戴福進、戴福祥、戴淑華、呂戴娥、戴秀清、張戴秀枝、黃戴秀寶、戴淑美等人訴請法院酌定地上權地租事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年地租自107 年10月12日起,應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惟第三人戴福祥、張戴秀枝不服而對該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303號受訴審理中,定期於109 年1 月6日下午3 時進行準備程序。承上開情事,聲請人無法在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8 年度訴字第290 號判決、民事聲明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