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双燕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双燕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 (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双燕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17條(詳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双燕文化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召開第十二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17條,有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名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關於第5 條董事會職權、第6 條董事會之組成、第7 條董事任期、第8 條董事長職權及董事會議運作、第
9 條董事長之消極資格、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度事項、第13條財產運用限制、第15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核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修正條文,關於第1 條財團法人名稱、第2 條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第3 條基金、捐助人、第
4 條會址、第12條業務限制、第14條變更登記、第16條章程修正沿革、第17條施行程序,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須,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附表:
┌───┬─────────────┬───┬─────────────┐│條 次│ 修正後條文 │條 次│ 修正前條文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文化部審││ │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 │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人双燕文化基金會」(以下簡│ │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 │稱本會)。 │ │財團法人双燕文化基金會」(││ │ │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廣音樂、文化活動,│第二條│本會以推廣音樂、文化活動,││ │提高國民音樂、文化水準為目│ │提高國民音樂、文化水準為宗││ │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 │旨,在全國各地辦理左列業務││ │業務: │ │: ││ │一、舉辦音樂、文化集會、作│ │一、舉辦音樂、文化集會、作││ │ 品競賽等有關之活動。 │ │ 品競賽等有關之活動。 ││ │二、贊助國內外各級學校之音│ │二、贊助國內外各級學校之音││ │ 樂、文化團體與樂隊及經│ │ 樂、文化團體與樂隊及經││ │ 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 │ 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 │ 音樂、文化團體及個人之│ │ 音樂、文化團體及個人之││ │ 音樂、文化活動。 │ │ 音樂、文化活動。 ││ │三、獎助優秀人才在國內或出│ │三、獎助優秀人才在國內或出││ │ 國進修。 │ │ 國進修。 ││ │四、舉行與音樂、文化有關之│ │四、舉行與音樂、文化有關之││ │ 講座、研修會。 │ │ 講座、研修會。 ││ │五、發行或編譯國內外優良音│ │五、發行或編譯國內外優良音││ │ 樂、文化刊物。 │ │ 樂、文化刊物。 ││ │六、依法辦理附設音樂、文化│ │六、依法辦理附設音樂、文化││ │ 短期研習班。 │ │ 短期研習班。 ││ │七、舉辦音樂、文化之推廣活│ │七、舉辦音樂、文化之推廣活││ │ 動。 │ │ 動。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經董事││ │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會通過並報請主營機關核││ │ 。 │ │ 准之事頊。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現金新臺幣參│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萬││ │佰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 │元整,由財團法人功學社關係││ │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 │企業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俟││ │贈。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得繼續接受任何機關及個人││ │ │ │之捐助。 │├───┼─────────────┼───┼─────────────┤│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蘆洲│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中○○ ○區○○○路○○○號5樓。並得視│ │山二路162號5樓 ││ │業務需要,經文化部許可後,│ │ ││ │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職權如下: │ │會職權如左: ││ │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 │一、經費之籌集與財產之管理││ │ 及運用。 │ │ 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三、設立許可登記事項變更之││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決議。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定。 ││ │ 擬議。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九、合併之擬議。 │ │ 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八、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 │ 擬議或決議。 │ │ 法之訂定。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其中1 人為董事長,得設副董│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事長。 │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選聘之董事,應符合左列規││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定: ││ │。 │ │一、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須具有││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 文化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 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 │專長或工作經驗。 │ │二、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之一。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 │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 │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 │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 │屆滿前,董會應召集會議,改││ │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 │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並││ │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按期辨理交接。 ││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 │ ││ │按期辨理交接。 │ │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第八條│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 │會。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 │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 │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 │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 │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 │ │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行召集之。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 ││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 ││ │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 │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 │ ││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之許│ │ ││ │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開會│ │ ││ │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 │ ││ │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 │ ││ │自出席。 │ │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 ││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 ││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 │ ││ │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 │ 在此限。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 │ 期滿。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 │ 撤銷。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 ││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 ││ │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 │ ││ │為登記。 │ │ │├───┼─────────────┼───┼─────────────┤│第十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第十條│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董事之出席(不得委託代理出││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 │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 │意,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 ││ │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基金之動用。 │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聘。 ││ │ 。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重要事項之決謹應於會議召開││ │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之日起至少十日前,將議案內││ │ 。 │ │容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文化││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 │部,文化部得派員列席。 ││ │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 │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決││ │二以上決議通過,並經文化部│ │議,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 │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 │十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 │併。 │ │文件報文化部許可。但第一項││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 │第一款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 │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 │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於收受法││ │議提出。 │ │院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該裁││ │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 │定影本及相關文件函送文化部││ │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 │。 ││ │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 │ │ │├───┼─────────────┼───┼─────────────┤│第十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第十一│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條 │三十一日為業務會計年度。 │條 │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 │曆年制)並採權責發生制處理││ │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 │相關會計事務。 ││ │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 │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由董││ │化部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事會審定後,將當年度業務計││ │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 │畫及經費預算,報送文化部備││ │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 │查;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 │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 │ │度業務報告、經費決算、財務││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 │報表、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 │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 │影本),報送文化部備查。 ││ │,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 │ ││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 │ ││ │ 資料,於文化部備查後一│ │ ││ │ 個月內公開之。 │ │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 │ ││ │ 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 │ ││ │ 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 │ ││ │ 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 │ ││ │ 、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 │ ││ │ 補(獎)助、捐贈金額。│ │ ││ │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 │ ││ │ 、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 │ ││ │ 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 │ ││ │ 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文│ │ ││ │ 化部同意者,不公開之。│ │ ││ │ │ │ │├───┼─────────────┼───┼─────────────┤│第十二│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第十二│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辦理││條 │各種公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條 │各項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 │、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 │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贈││ │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 │業務者,應以符合本章程所定││ │助或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 │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 │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 │性及公平性原則。對於同一團││ │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本││ │。 │ │會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 │ │但對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之獎││ │ │ │助,不在此限。 │├───┼─────────────┼───┼─────────────┤│第十三│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第十三│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條 │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條 │以捐助財產總額之孳息、他人││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之捐贈、提供勞務、銷售貨物││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及其他之收入辦理業務,非經││ │構。 │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 │法如下: │ │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依民法││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第三十二條規定受文化部監督││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國││ │ 業本票。 │ │ 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三、購買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 │ 動產。 │ │ 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行之商業本票、本於安全││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可靠原則所為有助增加財││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源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 益憑證,及本於安全可靠││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原則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擔保公司債且其發行標的││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券期貨局核准或認可之信││ │ 。 │ │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第十九│ │ 級以上者。 ││ │ 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 │三、購置文化法人自用之不動││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 │ 產。 ││ │ 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 │四、經董事會同意在上一會計││ │ 投資項目與額度。 │ │ 年度資產負債表之淨值二││ │ │ │ 分之一額度內,得投資國││ │ │ │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 之非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 │ │ │ 證或連續三年股東權益報││ │ │ │ 酬率為正值之上市、上櫃││ │ │ │ 公司股票。 ││ │ │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 │ │ │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最低││ │ │ │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 │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 │ │ │構。 │├───┼─────────────┼───┼─────────────┤│第十四│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第十四│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條 │、應自收受文化部許可文件後│條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變│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 │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 │主管機關許,並向法院辦理變││ │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書│ │更登記。 ││ │影本送文化部備查。 │ │ │├───┼─────────────┼───┼─────────────┤│第十五│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第十五│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條 │解散、經文化部撤銷、廢止許│條 │時,依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 │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 │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 │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 │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 │ │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方自治團體。 ││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 ││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 ││ │自治團體。 │ │ │├───┼─────────────┼───┼─────────────┤│第十六│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第十六│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條 │年六月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條 │年六月二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 ││ │年十二月十九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二││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二│ │年二月五日 ││ │年二月五日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二││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二│ │年九月三日 ││ │年九月三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八│ │ ││ │年十月二十三日 │ │ ││ │ │ │ │├───┼─────────────┼───┼─────────────┤│第十七│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第十七│本章程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訂││條 │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條 │定,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 │施行;修正時,亦同。 │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