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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黃士賓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

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調解及更生之聲請時擔任保全,平均每月實領約3 萬元,惟聲請人名下現並無財產可供債務清償,聲請人之父母又已退休,兩人目前均無收入有賴聲請人扶養,聲請人每月薪水扣除父母扶養費及自己之生活費後已入不敷出,就所積欠之高額卡債,欠缺清償能力,確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有不能清償之虞,爰依法聲請裁定開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等語。

三、本院判斷: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曾提出以每月為1 期,每期償還6,722元,共分180 期,年利率為0%,共清償120 萬9,940 元之還款方案,而聲請人每月僅能負擔不超過5,000 元,致前置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為憑(本院卷第65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請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雖有向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傷害險及健康險,但該保單並無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7日國壽字第108060653 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7 月12日(108 )南壽保單字第C1360 號函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1頁、第135 頁、第147 頁、第151頁)。另聲請人現任職於天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為3 萬2,750 元(未扣除勞健保),並無從事任何兼職工作等情,有105 至107 年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為證(本院卷第43至44頁、99頁、第213 至215 頁)。是以本院審酌暫以3 萬2,750 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額。

㈢、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000 元、勞保費1,

279 元、健保費675 元、父母健保費1,350 元、水費312 元、電費1,629 元、電信費679 元、天然瓦斯費991 元、房屋稅219 元、地價稅455 元,共計1 萬3,589 元,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單、臺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亞太電信服務費通知單、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7 年房屋稅稅額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為證(本院卷第28頁、第53至63頁、第228 頁),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認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聲請人又主張其父母親均已退休,父親現年65歲無任何收入來源,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可供維持生活,母親現年63歲,無任何收入來源,名下雖有9 筆房地,然其中有一筆房地為聲請人一家6 人共同居住,目前仍有高額貸款須繳納,其他不動產則係繼承取得而與他人共有,持份極低且難以處分,亦無租金收入可供分配,父母親二人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故聲請人每月尚需給付父母親各6,000 元之扶養費等情。經查,聲請人之母親為00年出生,現年63歲,10

6 年至107 年間無薪資所得,曾於102 年1 月4 日申請勞工保險一次老年給付,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120 萬3,988 元,另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其土地價值(未加計建物價值)依據108 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共為773 萬2,925 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9 月24日普保老字第10810207

220 號函等文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3 頁、第107 頁、第

113 至115 頁、第177 至211 頁、第287 至291 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母親名下土地財產價值高達773 萬2,925 元,雖有設定抵押權,然債務人係聲請人弟弟而非聲請人之母親,難認有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形,核應無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故聲請人主張其需負擔其母之扶養費每月006,000 元,尚非必要支出。次查,聲請人之父親00年出生,現年66歲,名下無任何不動產,106 年至107 年無薪資所得,曾於98年10月間申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經勞工保險局於98年10月23日核定給付53萬9,484 元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9 月24日普保老字第10810207220號函等文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5 頁、第109 至111 頁、第287 至291 頁)。聲請人父親既無財產又無收入,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情狀。又本院審諸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2 人,即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弟,復審諸聲請人之弟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107 年度薪資所得為63萬餘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03 頁及本院限閱卷),堪認聲請人之弟目前之資力與聲請人相當。是聲請人主張其每月須負擔父親扶養費6,000 元,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以1萬9,589 元作為聲請人每月生活費之必要支出數額(包膳食費6,000 元、勞保費1,279 元、健保費675 元、父母健保費1,350 元、水費312 元、電費1,629 元、電信費679 元、天然瓦斯費991 元、房屋稅219 元、地價稅455 元、聲請人之父扶養費6,000 元)。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 萬2,750 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 萬9,589 元後,仍有剩餘1 萬3,161 元。本院審諸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提出之總清償金額120 萬9,940 元,以每月為1 期,每期償還6,722 元,共分180 期,0%利率之調解方案,並審酌聲請人為00年生,現年43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2年,則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額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尚有1 萬3,161 元,顯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洵非可採,其本件更生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預繳納之郵務送達費,則待本件更生聲請事件確定後,如仍尚有剩餘,再予檢還聲請人,併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附表┌──────┬────┬──┬───────┬─────────┐│地號 │面 積 │權利│108 年公告現值│價 值 ││ │(㎡) │範圍│(元/ ㎡) │=A ×B ×C ││ │ A │ B │ C │(元以下四捨五入)│├──────┼────┼──┼───────┼─────────┤│台北市文山區│279 │1/27│ 147,000 │ 1,519,000 ││實踐段2 小段│ │ │ │ ││0000 -0000地│ │ │ │ ││號 │ │ │ │ │├──────┼────┼──┼───────┼─────────┤│台北市文山區│ 18.00 │1/27│ 147,000 │ 98,000 ││實踐段2 小段│ │ │ │ ││0000-0000 地│ │ │ │ ││號 │ │ │ │ │├──────┼────┼──┼───────┼─────────┤│新北市三重區│ 108.22 │1/4 │ 126,000 │ 3,408,930 ││長壽段0156-0│ │ │ │ ││000 地號 │ │ │ │ │├──────┼────┼──┼───────┼─────────┤│新北市三重區│ 81.98 │1/24│ 134,000 │ 457,722 ││正義北段1052│ │ │ │ ││-0000 地號 │ │ │ │ │├──────┼────┼──┼───────┼─────────┤│新北市三重區│ 20.68 │1/24│ 134,000 │ 115,463 ││正義北段1053│ │ │ │ ││-0000 地號 │ │ │ │ │├──────┼────┼──┼───────┼─────────┤│新北市三重區│ 19.06 │1/2 │ 126,000 │ 1,200,780 ││長壽段0177-0│ │ │ │ ││000 地號 │ │ │ │ │├──────┼────┼──┼───────┼─────────┤│新北市三重區│ 14.81 │1/2 │ 126,000 │ 933,030 ││長壽段0178-0│ │ │ │ ││000 地號 │ │ │ │ │├──────┴────┴──┴───────┼─────────┤│ 合 計 │ 7,732,925 │└──────────────────────┴─────────┘

┌────────┬────┬────┐│ 建 號 │面 積│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新北市三重區長壽│ 79.62 │ 全部 ││段248 建號 │ │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 65 │ 1/6 ││北段1666建號 │ │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