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陳連峯(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 王春月非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 ×51×10=2,55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另請聲請人提出相關疾病之診斷證明書(請就「目前全部」疾病提出),且請使用法定語言文字即中文表述。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5 月24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24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3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有膳食費1 萬元、看護費23,248元、醫療費2,364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膳食費1 萬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併
提出106 年3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診斷證明、醫囑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尤以營養食品部分,請具體詳細說明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聲請人係以何種收入或財產為支出膳食費。
㈡看護費23,248元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
細,併提出106 年5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倘係由配偶王春月為照顧,請具體詳細說明是否有支出此費用?且如何符合民法第106 條自己代理禁止之規定?並請說明聲請人腦中風程度,倘有失能情形,亦請一併說明,且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又聲請人係以何種收入或財產為支出看護費。
㈢醫療費2,364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
併提出106 年5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又聲請人係以何種收入或財產為支出醫療費。
㈣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說明聲請人以何種收入或財產為支出。又聲請人亦可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惟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部分,請一併注意,併此敘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請說明現所有資產之市場交易價值,且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24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部分則請向保險公司詢問)┌──┬───┬────┬────┬────┬──────┬──────┐│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8 年5 月23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