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 請 人 李得時非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4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51×10=2,04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聲請人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又聲請人先前係與何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民國106 年1 月24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 月24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5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有交通費700 元、行動電話費500 元、醫療費
300 元、雜支400 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上揭交通費700 元、行動電話費500 元、雜支400 元費用均
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併提出106 年1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支出必要性資料等,並不以此為限)。
㈡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
要支出,有關伙食費、健保費、房租及水電瓦斯費等項目,「目前」是否仍由聲請人女兒支出全部費用?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聲請人女兒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倘否,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陳報相關費用是否有親屬或第三人負擔費用,說明其各自負擔比例、金額為何?另表格請註明「每月」支出費用多少?並請補正提出上揭費用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另如有其他必要支出,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併此敘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 月24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 月24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台成印刷品行外,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6 年1 月23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