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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9號聲 請 人 王梅玲非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 ×51×10=7,14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就此部分請聲請人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又聲請人先前係與何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12月20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20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區○○街○○巷○○號2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目前」必要支出是否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為陳報?另仍須補正如下:

㈠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共1 人):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

即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6 年12月迄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另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子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父、母親扶養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

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6 年12月迄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另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渠等2 人10

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渠等2 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另請聲請人與下第18點一併注意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後,再

為陳報。又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則新陳報之各項費用,均須請具體詳細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費用明細,併提出106 年12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支出必要性資料等,並不以此為限)。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2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依上開第10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20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務必補登存摺。切勿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倘存摺已不復存在,請逕向該金融機構聲請前開期間之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依上開第12點回函資料,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檢附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8 年12月19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七、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八、另聲請人於清算前兩年及目前分別之每月平均收入,倘若低於陳報清算前兩年及目前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則請務必分別就清算前兩年及目前收入狀況,具體詳細說明逾收入部分之支出部分,係以何種收入以因應該支出,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有據實陳報所得財產及支出狀況。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