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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聲 請 人 黃宥婕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9 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 ×51×10=4,59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請勿抽象空泛說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民國105 年10月19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5 年10月19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該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等;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請附有「雇主證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倘有遭法院強制執行,請陳報「目前」執行前之收入與執行後之收入分別為多少。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3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有租金8,300 元、勞保1,475 元、交通費1,

440 元、膳食費5,600 元、水電瓦斯費1,300 元、網路費1,

582 元、手機費509 元、扶養費8,000 元、孝親費6,000 元、業務所需350 元等項目,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包含聲請人上班地點、

上班天數(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出勤打紀錄,不以此為限),以何種交通工具通勤?如交通工具為汽車,請說明有何不能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或騎乘機車之情事;如交通工具為機車,則請說明高額油資之必要性。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網路費部分:本件是否有變更網路費方案或酌減費用空間之

可能?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網路費數額?若否,請具體說明原因,為何需如此高額之網路費?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子女扶養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

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5 年10月迄今每月支出8,0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子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6 、10

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子女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實際負擔扶養費數額為何?㈣孝親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

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5 年10月迄今每月支出6,0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父親及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聲請人父親及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父親及母親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其實際負擔扶養費數額為何?㈤其他必要支出部分(如勞保、膳食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

、業務所需等項目):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5 年10月1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5 年10月19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7 年10月18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聲請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 號)申請查詢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補正。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