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 請 人 吳翊喬非訟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 ×51×10=7,14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2 年即民國106 年5 月6 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勞保給付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6 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該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另如為子女扶養,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等;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請附有「雇主證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倘有遭法院強制執行,請陳報「目前」執行前之收入與執行後之收入分別為多少。又如為子女扶養,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巷○ ○○ 號 ?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有房租4,000 元、水費100 元、電費500 元、市內電話費70元、瓦斯費250 元、網路電視費417 元、手機費899 元、醫療交通費800 元、膳食費18,000元、香菸9,
900 元、健保費888 元、商業保險1,695 元等項目,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又聲請前兩年內之醫療費用537,000元,何種項目為「目前」之支出情形?惟仍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租部分:請提出最新完整載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即聲請人簽
章之租賃契約書。倘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係以他人為承租人,請說明必要性,且聲請人與名義上之承租人間屬何種關係(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㈡網路電視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本件是否有變更方
案或酌減費用空間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
㈢手機費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並詳列電話費明細(如
月租費、通話費、有無小額付款,如有則係何種支出費用?)勿僅以執行業務等語概括籠統,併提出106 年5 月迄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本件是否有變更手機電信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亦或是有解約之可能?若是,請提出修正後之手機通信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㈣醫療交通費: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包含聲請人每月平均就
醫次數(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不以此為限),以何種交通工具通勤?如交通工具為汽車,請說明有何不能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或騎乘機車之情事;如交通工具為機車,則請說明高額油資之必要性。另聲請人有無可能於其他較近之同等級醫療機構為就醫之可能?並提出相關繳費單據。
㈤膳食費、香菸、醫療費用及商業保險部分:請釋明原因及必
要性,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診斷證明書、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㈥健保費部分: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
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6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5 月6 日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01 │ │ │ │ │ │ │├──┼───┼────┼────┼────┼──────┼──────┤│ 02 │ │ │ │ │ │ │├──┼───┼────┼────┼────┼──────┼──────┤│ 03 │ │ │ │ │ │ │└──┴───┴────┴────┴────┴──────┴──────┘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8 年5 月5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請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補正。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