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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聲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胡興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胡興和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 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

3 分之2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於102 年1 月29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更生方案內容為:

自收到認可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個月為1 期,共72期,總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每期清償15,000元。

聲請人自102 年3 月開始履行至104 年8 月,104 年9 月中斷繳款24期,自106 年9 月繼續履行至108 年7 月止,聲請人共計繳付53期。107 年9 月14日聲請人發生車禍致頭部、頸部、背部、腿部、手部、足部等挫傷,後因車禍傷及頭部又導致雙眼鈍傷併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外傷性斜視及眼瞼痙攣等問題,現雙眼視力僅剩0.1 不到且無法矯正,另聲請人本就有心臟相關疾病,現因多重疾病導致無法工作,目前已無法再繼續清償債務。查本件聲請人至108 年7 月止既已繳付53期795,000 元,繳納金額已逾更生總清償金額108 萬元之3 分之2 ,且清償金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額,聲請人亦無財產,復已因上述疾病而無工作能力,為此,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裁定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以10

0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後,本院於100 年8 月5 日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56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並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1年12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 號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於102 年1 月29日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更生方案內容為以每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總清償金額108 萬元,總清償比例為78.1% 。聲請人自102 年3 月起開始履行更生方案,104 年8 月11日以其於

104 年7 月10日接受氣球擴張手術及支架置入手術,醫生建議需長期休養,定期追蹤治療,不宜太勞累,致無工作能力且尚須支付醫療費用為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9 月1 日以104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裁定,准許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3 個月(即自104 年9 月起至

104 年11月止,共3 個月停止履行,自104 年12月起繼續履行),期限屆滿後,聲請人復以其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並有嚴重睡眠障礙罹患憂鬱症,需時常請假回診致收入大減為由,再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11月26日以104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7號裁定,准許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21個月(即自104 年12月起至106 年8 月止,共21個月停止履行,自106 年9 月起繼續履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卷宗核閱屬實,可見本件更生方案業經聲請人以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項規定,先後兩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共2 年甚明。是聲請人於上開延長更生履行期限屆滿後,復依同條第3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免責,本院自應審究本件有無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及各債權人之受償總額是否達原更生方案之3 分之2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而定。

四、次查,本院於108 年9 月4 日函請各債權人就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規定聲請免責表示意見後,雖僅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本院依職權裁決,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另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惟聲請人主張其於107 年9 月14日發生車禍致頭部、頸部、背部、腿部、手部、足部等挫傷,後因車禍傷及頭部又導致雙眼鈍傷併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外傷性斜視及眼瞼痙攣等問題,現雙眼視力僅剩0.1 不到並無法矯正,且聲請人本就有心臟相關疾病,現多重疾病導致無法工作,目前已無法再繼續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多紙、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與住院通知書及入院許可證影本各1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113 頁、第119 頁至第123 頁)。依

107 年9 月14日之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為頸部挫傷、右側頭部挫傷、頭暈、胸痛、右側大腿挫傷、背部挫傷、左側手肘挫擦傷、右側手肘挫傷、左右側足部挫擦傷、左右側膝部挫傷」;107 年12月18日之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載記載:「診斷為雙眼鈍傷併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及外傷性斜視。醫囑為目前矯正視力右眼0.2 左眼0.4 已無法藉由醫療行為恢復原有視力」;108 年3 月15日之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為1.輕微腦血管動脈粥樣硬化。2.暈眩。3.頭痛。」;108 年6 月25日之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醫囑為病患於107 年9 月14日至本院急診就醫傷口消毒換藥治療,外骨科門診繼續追蹤,宜專人照顧數日。10月12日後軟組織尚未痊癒,因頭暈關係需他人24小時照護30日,手肘宜再休養三個月,須護具使用保護手肘及持續復健追蹤,宜專人協助照顧……其餘挫傷及手肘宜復健科復健一年,並且陸續追蹤治療觀察」;108 年7 月9 日之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為1.重度憂鬱症,復發,部分緩解。2.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3.創傷後壓力症」等語,及本院依調取聲請人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顯示聲請人於105 年10月後即已無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

199 頁至第207 頁)之情,應可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以,聲請人嗣後無法履行本件每月清償15,000元之更生方案,並非其於提出更生方案時所得預見,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存在,另聲請人已經本院裁定准許延長履行期限共

2 年,已達法定最高期限,本件更生方案再延長期限當然顯有重大困難。

五、再查,經本院電話查詢及由各債權人之函覆,本件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金額均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3 分之2 (按各債權人依更生方案應受償總金額、原定數額3 分之2 金額、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又聲請人名下除保單解約金7,823 元外,別無其他資產,亦有聲請人之保險單據附於更生執行卷為稽,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15 頁),可知普通債權人得依清算程序受償之金額僅有7,823 元,故本件亦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3 項所定「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分之2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要件。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經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共2 年後,再聲請延長更生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又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3 分之2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免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 表:

┌─┬─────┬──────┬──────┬─────┐│編│ 債權人 │依更生方案應│原定數額2/3 │債務人已清││號│ │受償總金額(│金額(新臺幣│償金額(新││ │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臺幣) ││ │ │ │五入) │ │├─┼─────┼──────┼──────┼─────┤│1 │元大商業銀│109,011元 │ 72,674元 │ 80,234元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2 │國泰世華商│113,942元 │ 75,961元 │ 83,855元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3 │星展(台灣)│ 6,831元 │ 4,554元 │ 5,027元 ││ │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4 │花旗(台灣)│288,197元 │192,131元 │212,164元 ││ │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5 │滙豐(台灣)│132,137元 │ 88,091元 │ 97,247元 ││ │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6 │遠東國際商│ 30,011元 │ 20,007元 │ 22,101元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7 │台新國際商│ 69,960元 │ 46,640元 │ 51,516元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8 │中國國託商│159,480元 │106,320元 │117,404元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9 │永豐商業銀│ 13,691元 │ 9,127元 │ 10,079元 ││ │行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日盛國際商│156,740元 │104,493元 │115,373元 ││ │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