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5號聲 請 人 黃郁軒(原名黃玉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毓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陳俊傑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郁軒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例100 年12月12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進行原已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建經濟生活,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爰增訂第2 項(參照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立法理由)。復按法院為債務人免責與否裁定時,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1 項規定既賦予債權人、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已就債務人是否具備同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等規定之事實調查並據為判斷,則原不免責裁定所為之認定自應及於同條例第133 條及第
134 條之不免責事由,故債務人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之消債條例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同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為免責之聲請時,法院僅需審酌其是否具備同條例第134條第4 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即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6號意旨參照)。再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關於第142 條部分: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者,法院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消債條例第142 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載明,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惟債務人受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之事由不一,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受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始可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貴院97年度消債清字154 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且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之事由,雖聲請人曾因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事由經貴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不免責,然立法院嗣後於100 年1 月12日將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4 款修正為聲請清算前2 年之消費行為,依現行規定聲請人本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事由,而應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規定予以免責。且聲請人於貴院認有不免責事由並經不免責裁定後,至今聲請人已還款各債權人達欠款金額2成,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再次聲請免責。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4 號裁定聲請人於98
年5 月25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而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其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費用,乃於同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其後又因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且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事由,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不免責。嗣後聲請人又依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主張依修正後同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再次聲請免責,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 號裁定認遲誤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之法定期間內為免責之聲請,後又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然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107 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裁定認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未「均」達其債權20%以上而駁回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消債案卷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陳稱之前沒有債權表可資參考,經上開裁定後已依10
7 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裁定之附表還款給各債權人,並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20%以上,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12張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5至41頁)。查,本院以新北院賢民季108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5號函詢各債權人自本院99年4 月30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4 號裁定確定債務人不免責至今各債權人受償金額為何,經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已陳報債權受償額(本院卷第95至117 頁、第173 至196 頁);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俊傑雖未陳報,參酌本院民事執行處之新北院清10
2 司執廉字第4419號、新北院清102 司執菊字第127909號、新北院清102 司執菊字第128491號、新北院霞100 司執菊字第81717 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129 至139 頁)及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各債權人受償金額如附表所示,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
㈢另債權人花旗銀行主張債務人僅49歲,距強制退休年齡尚有
16年工作期間,應有繼續清償之可能性,遠東銀行、玉山銀行、渣打銀行、台新銀行亦表明不同意免責。惟查,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依現有之證卷資料予以審查之結果,亦難認債務人可能存在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同條第8 款所定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存在,是在債權人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足以釋明之情形下,本院依職權就現有事證予以調查審酌之結果,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違反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之情形,且債權人亦未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
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
134 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規定之數額(詳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分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美紅附表:
┌────────┬──────┬────┬────────┬──────┐│ 債權人 │開始清算前一│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42 │依消債條例第││ │日(即98年5 │ │條之各債權人受分│142 條各債權││ │月24日)之債│ │配額(受償金額)│人受償比例 ││ │權總額(新臺│ │ │ ││ │幣元)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8,233元 │ 4.53% │55,669元 │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14,404元 │24.66% │320,636元 │21.1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花旗(台灣)商業│157,328元 │ 2.56% │31,547元 │20.05%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85,837元 │ 4.65% │62,372元 │21.8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487,187元 │ 7.93% │97,492元 │20% ││有限公司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15,189元 │ 5.13% │64,928元 │20.6% ││股份有限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21,364元 │ 1.98% │54,416元 │44.84% ││有限公司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10,595元 │14.83% │182,167元 │2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456,648元 │ 7.44% │91,519元 │20% ││公司 │ │ │ │ │├────────┼──────┼────┼────────┼──────┤│陳俊傑 │400,000元 │ 6.51% │80,000元 │20% ││ │ │ │ │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1,033,452元 │16.83% │206,889元 │20% ││公司 │ │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81,500元 │2.96% │50,881元 │28.03%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