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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孟員嶠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聿安

温忠平謝翔安陳昕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限閱卷㈠第6 至12、14至70、166 至172 、332 至352 、386至400 、410 至422 頁之卷證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調閱被告謝翔安民國105、106 年所得與財產清歸戶清單,待證事實為被告謝翔安有無借款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予被告温忠平之資力;及聲請調閱新北市○○區○○段○○○○○號,自被告陳昕琳之母親陳黃碧琴購買後之全部登記資料(包括重測前後之地政登記全部資料),待證事實包括被告陳昕琳與陳聿安於106 年11月15日辦理新北市○○區○○路○○○ 號12樓房地(下稱111號12樓房地)信託登記時,有無存在共有關係?被告陳昕琳與陳聿安就111 號12樓房地信託契約之約定內容及106 年11月15日金錢消費借貸債務與106 年5 月15日本票債務是否實在?以及被告温忠平出賣新北市○○區○○路○○○ 號12樓之

6 房地(下稱111 號12樓之6 )之登記資料,應無涉第三人應秘密隱私資料,亦不致對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害。爰依民事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上開資料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限閱卷㈠第6 至12、14至70、166 至172 、332 至352 、370 至40

0 、410 至422 頁之卷證資料,係涉及起訴狀附表1 、2 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信託登記申請書暨所附資料、抵押權設定申請書暨所附資料等資料,經核與兩造攻防之上開不動產信託及抵押權是否真實之爭點直接相關,聲請人聲請閱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8號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限閱卷㈠第112 至118 頁有關被告謝翔安於105 至106 年之財產清單,涉及被告謝翔安個人財產資料,及同卷㈠第136 至163頁107 年6 月27日收件字號:中板燈字第18800 號申請書暨所附資料有關被告温忠平與訴外人張乃文間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暨所附資料、第214 至268 頁94年4 月28日收件字號:254320號有關被告陳昕琳(原名:陳慧萍)、陳聿安(原名:陳韋淇)與訴外人江聰明間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暨所附資料、94年4 月28日收件字號:254330號訴外人江聰明與國泰世華銀行間抵押權設定申請書暨所附資料及卷㈡第5 至60頁國泰世華銀行授信作業管理部108 年7 月26日函覆有關借款人江聰明貸款契約書、申請書及歷年來借還記錄,係涉及訴外人江聰明之個人資料及借款帳戶之借還款資料,核與兩造攻防尚無直接關係,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