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2號抗 告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上列抗告人聲請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26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