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呂慶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歐金獅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5號審理中,聲請人認鈞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有部分缺漏,爰依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交付該日錄音光碟,聆聽後以利聲請更正筆錄,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