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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抗 告 人 李哲豪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信宏等人間因108 年度聲字第272 號聲請限制閱覽卷宗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限制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