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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3號抗 告 人 林元和

林麗真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所為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受託人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