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王元貞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民國106 年9 月12日、107 年3月23日、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審106 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之被告,為詳細瞭解對造歷次庭訊之所有內容及初勘之所有錄音,依法聲請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1443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所有庭期開庭之內容,並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