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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918 號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承審之賴彥魁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918 號召開年度大會事件之賴彥魁法官迴避,惟該案已併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92號召開年度大會事件,並由合議庭高文淵、連士綱、王廷法官審理中,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所指之賴彥魁法官已無就該案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聲請賴彥魁法官迴避,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