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士全等間本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8年7月24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則依上列規定,本件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