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9號抗 告 人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語宸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39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