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劉啟群代 理 人 林永瀚律師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特別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錦隆律師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號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訴訟能力人,非僅指無訴訟能力之自然人,法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之情形,亦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劉建輝依章程應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解任管理人一職,且於107 年度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原告與劉建輝與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間有利害衝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劉錦隆律師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派下員,且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亦經選任為另案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於另案代理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為訴訟行為,且另案就系爭土地處分行為究為何人所為、是否經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派下員決議授權、是否應塗銷所有權登記回復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所有等情進行審理,並與本件事實相關,是劉錦隆律師就本件事實已有所瞭解,且其並為執業律師,熟知訴訟程序與各項法律效果,應認其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事務;另劉金順教授亦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派下員,其現任華夏科技大學助理教授,曾任臺北市地政士公會常務理事、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等,並著有不動產物權實務、預售屋新制法律即時通等著作,對於不動產與處分、祭祀公業法人所有土地處分要件、辦理過戶流程及所需文件等事宜知之甚稔,有地政事務之專業知識及公信力,對於本件訴訟事宜應能客觀公正參酌相關證據詳實了解,以執行特別代理人之任務,由其擔任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應合於其情,並足兼顧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權益之保障。因此,劉建輝於本件訴訟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不能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行使職權之情形,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鈞院選任劉錦隆律師或劉金順教授於本件訴訟中為被告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即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劉建輝與聲請人即原告間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號確認管理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涉訟,由本院受理中。依卷附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之資料可知,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係於101 年
1 月3 日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其登記之管理人含劉建輝、劉新民、劉新強,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為劉建輝(參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號卷㈠第155 至157 頁法人登記證書),且依其章程第17、18條規定可知,聯席會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之任期均為四年,其中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派下員從中選任產生管理人三人,並由管理人三人推選其中一人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管理人任期與管理委員相同,足認「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之任期亦應為四年。又依其章程第19條規定,「管理人」職權並未包含對外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職權則包含「對外代表本法人」,該條並提及「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完成改選」然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係於101 年1 月3 日取得法人格,其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之四年任期應於105 年1 月3 日屆滿,本件訴訟係於107 年1 月8 日起訴繫屬本院,惟其迄今尚未選任新任之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堪認此情形應屬法人無法定代理人而有進行訴訟之必要,須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劉啟祥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派下員,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適法。本院審酌劉錦隆律師現為執業律師,曾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參與另案訴訟,經聲請人表明劉律師亦為派下員,堪認其具有相關之專業智識以處理本件訴訟事務,且對於本件訴訟亦有相當了解。準此,依聲請人提供之數名人選中,選任劉錦隆律師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以裁定選任劉錦隆律師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事件中,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毅齋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