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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號抗 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 吳忠和(即蔡金雀之繼承人)

吳育誠(即蔡金雀之繼承人)吳芷瑜(即蔡金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新受託人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78號以抗告人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之要件不符為由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選任新受託人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