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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賴光明

賴欽明賴忠明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秀梅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觀諸其108年4月11日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同年5月7日之補充理由狀,均未敘明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理由,有何須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