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