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