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 告 莊富勝被 告 三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