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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 告 謝文明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包喬凡律師被 告 謝文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14樓之11之建物、該大樓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建物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地)及3 樓編號75、76之二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復查,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31.35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為4.2 平方公尺、雨遮面積為2.1 平方公尺,總面積為37.65 平方公尺。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54萬2,000元/ 坪,是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617 萬2,878 元(計算式:542,

000 ×37.65 ÷3.3058=6,172,878 ,元以下四捨五入);2 個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215 萬元,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本院調解卷第39頁、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 萬2,878 元(計算式:6,172,878 +2,150,000 =8,322,878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3,4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