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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鄭美怡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彩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工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1,200元、加班費700元、預告工資3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4,400元及年終獎金72,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885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5元,其餘資遣費216,000元、失業給付7,200元及補提勞工退休金差額39,888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63,08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第3項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755元(計算式:885+2,870+3,000=6,7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