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 告 富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綵憶被 告 葉亞宜被 告 阮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