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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3號原 告 徐副欽被 告 張健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 萬8,012 元,應繳

裁判費2 萬9,5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