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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47號原 告 羅頌杰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乃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