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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郭慈瑀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被 告 不動產經紀人

經辦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不動產經紀人」、「經辦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完整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與訴外人郭玲珠、郭玲玲、郭玲芳、郭麗玲、郭明

麗、郭淑靜等七人,公同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及其上同段116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弄○ ○○ 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本件起訴利益乃原告就系爭房地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所有潛在應有部分之價值。查本件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88 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件附卷可憑,依原告潛在應有部分七分之一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2,857 元(計算式:

6,880,000÷7=982,857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790元。

㈡提出被告「不動產經紀人」、「經辦人」之真實姓名、地址

、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