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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9號原 告 亦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清華原 告 理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啟豐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新北小客車租賃同業公司會依破產法規定辦理之被告民國107 年10月4 日商會和解,核屬財產權之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具體說明撤銷商會和解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等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