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 告 聚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綢原 告 聚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