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 告 莊富勝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裁判日期: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