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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5號原 告 李詩妹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陳儀文律師蕭啓訓律師被 告 李詩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其為訴外人即李我任祭祀公業申報備查派下員變動暨管理人之申報人等語,按選任關係為對管理權存否為主張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