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王總守被 告 徐敏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