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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陳鎮泰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被 告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