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 告 李芳謀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7年10月8 日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新臺幣(下同)181 萬500 元(計算式:85平方公尺×2 萬1,300 元/ 每平方公尺=181 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0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