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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原 告 大宇建築師事務所即黃有良建築師共 同代 收 人 邱愛慈被 告 新北市○○○鄉○○○代 理 人 黃一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9 萬9,76

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萬3,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日期: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