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周淑瑜相 對 人 巴曼尼德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