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 告 吳進培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被 告 迎豪商行即鍾辰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