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被 告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